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绪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6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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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绪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绪旺;阮仕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绪旺,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阮仕琴,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绪旺、阮仕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9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7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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