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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金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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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6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侯金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侯金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675号之一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生于2001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勉县XX道XX镇XX村XX组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侯某某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依据确定,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被执行人侯某某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2021年7月27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将罚金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侯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无业,未婚,无固定收入来源,目前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侯某某在微信账户有400元存款已依法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在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前往其户籍地勉县XX道XX镇XX村调查,其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侯某某母亲患有精神病,一级残疾。侯某某父亲带其母亲其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本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侯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波书 记 员    张    珂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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