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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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51号之一被执行人:金杨,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金杨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金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杨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28×××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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