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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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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杨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51号之一被执行人:金杨,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金杨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金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杨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28×××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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