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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李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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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519号
  • 案件名称

    韩进、李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进;李磊;安徽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519号原告:韩进,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磊,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安徽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30W,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法定代表人:李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进与被告李磊、安徽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进经本院合法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法律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芳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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