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李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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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519号案件名称
韩进、李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韩进;李磊;安徽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519号原告:韩进,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磊,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安徽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30W,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法定代表人:李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进与被告李磊、安徽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进经本院合法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法律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芳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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