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沐、彭建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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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953号案件名称
陈佳沐、彭建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佳沐;彭建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953号申请执行人陈佳沐,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彭建东,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佳沐与被执行人彭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佳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彭建东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佳沐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陈佳沐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佳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95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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