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相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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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03号案件名称
王鑫、相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鑫;相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相某,男,199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9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相某4500元。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相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在其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相某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相某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相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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