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秀、叶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4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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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民初1930号案件名称
黄清秀、叶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清秀;叶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4民初1930号原告:黄清秀,女,194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溆浦县。被告:叶沁,女,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溆浦县。原告黄清秀与被告叶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黄清秀负担。审 判 员 杨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彭树人代理书记员 唐觅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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