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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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49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4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张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亚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添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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