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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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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943号
  • 案件名称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943号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荷塘都梁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M2XRG89。法定代表人:李列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琪,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君,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丽丽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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