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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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943号案件名称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943号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荷塘都梁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M2XRG89。法定代表人:李列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琪,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君,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丽丽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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