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闫武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闫武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闫武寿;曹洪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负责人:赵岩,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闫武寿,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曹洪燕(闫武寿之妻),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武寿、曹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闫武寿、曹洪燕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借款本息410909.73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闫武寿、曹洪燕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闫武寿、曹洪燕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牌号为甘C-1××××、甘C-3××××、甘C-6××××的车辆,经本院多方寻找,也均未发现其车辆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与其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保393号 下一篇 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严永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9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