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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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47号之一原告: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村。法定代表人:奚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0元(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陈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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