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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异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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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异97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云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异9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六中西南角交叉路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470151210。代表人:汪建,系该公司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黎(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周云,男,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贤,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56087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钰媛,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1339011。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3477号案件执行行为不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黔0281执3477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事实和理由:原告周云诉被告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建、第三人汪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黔02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自判决作出后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判决准备好了所有的应该提供给周云查阅或者复制的资料,但是周云从未联系过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要求前往公司查阅或者复制,根据判决结果,应该是周云主动联系天邦公司,并在天邦公司正常业务时间内到天邦公司营业场所办公地点查阅。但是周云自终审判决作出以后,从未联系过天邦公司,至今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申请执行人周云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周云与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建、第三人汪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2020)黔02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20年3月30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供被上诉人周云查阅、复制;提供2017年6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流水账供被上诉人周云查阅。被上诉人周云在上诉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常业务时间查阅,查阅地点为上诉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三、驳回被上诉人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周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明确载明上诉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20年3月30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供被上诉人周云查阅、复制;提供2017年6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流水账供被上诉人周云查阅。被上诉人周云在上诉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常业务时间查阅,查阅地点为上诉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判决书履行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判决书所载明的义务,其中,做好履行判决的准备工作,以及通知权利人到履行地点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该义务应在履行义务一方,现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按生效判决做好履行义务的准备,并通知权利人到指定地点查阅复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贵州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提称审 判 员 孙大禹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岚芳书 记 员 梁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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