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与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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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08号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涛;刘莉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08号原告:王涛,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刘莉莉,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王涛与被告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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