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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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973号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代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17719负责人:赵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新,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电解铜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94896U法定代表人:代威。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2号7号楼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1084H法定代表人:代威。被执行人: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汉港路(津南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1856639N法定代表人:代永红。被执行人:代威,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代威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情况及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津K×××××号、津H×××××号、津K×××××号机动车,本院已经轮侯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代威未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依法决定限制其高消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代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4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智君审 判 员 王小庆审 判 员 李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威书 记 员 李 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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