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丹东市裕仁贸易有限公司、常继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04执保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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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保615号案件名称
关于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丹东市裕仁贸易有限公司、常继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关于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丹东市裕仁贸易有限公司、常继娟、关羽、刘清山、潘忠义、沈阳利天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弘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四方达水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04执保615号XX银行:关于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丹东市裕仁贸易有限公司、常继娟、关羽、刘清山、潘忠义、沈阳利天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弘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四方达水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张耀光书记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本院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联系人:联系电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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