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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友轩、牛喜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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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517号
  • 案件名称

    孙友轩、牛喜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孙友轩;牛喜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孙友轩,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牛喜瑶,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孙友轩与被执行人牛喜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喜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牛喜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牛喜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不动产查询、银行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牛喜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友轩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孙友轩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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