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占美清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2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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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2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占美清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占美清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3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1MB1581599A。 法定代表人:徐霞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占美清,男,1971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占美清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行审1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占美清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支付执行款1001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2元。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执行费140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占美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占美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占美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占美清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占美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3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凤妹 审判员徐晓良 审判员谈佳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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