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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刘健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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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53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刘健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刘健飞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534号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6213XR。法定代表人:郭仁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日旭,系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飞,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君,系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健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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