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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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5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5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负责人:余传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作滨、王志彪,系该银行职员。被告:张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金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霍壮书 记 员 赵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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