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然商贸金湖有限公司、魏振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3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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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398号之一案件名称
亿然商贸金湖有限公司、魏振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亿然商贸金湖有限公司;魏振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亿然商贸金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1X7D5D08,住所地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振全,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亿然商贸金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振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然商贸金湖有限公司货款33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魏振全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将被执行人魏振全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魏振全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魏振全的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经同申请人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9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3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仁斌审判员 张满满审判员 陈政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心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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