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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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26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某某、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魏某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207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8436.25元,执行费3777元,共计262213.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案款258436.25元以及执行费3777元,本院已将案款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9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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