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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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1385号案件名称
刘丽、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丽;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385号原告:刘丽,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30号。法定代表人:宋天意。原告刘丽诉被告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日,刘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明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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