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进元、宋秀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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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500号案件名称
吕进元、宋秀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吕进元;宋秀珍;郝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500号原告:吕进元,男,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宋秀珍,女,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郝朋,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6570。负责人:胡京宏,职务:总经理。被告:江苏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正阳路系天津路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T87W1X2,法定代理人:邰连江,职务:总经理。原告吕进元、宋秀珍与被告郝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进元、宋秀珍撤回对被告郝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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