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29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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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448号案件名称
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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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29448号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G2C。法定代表人:陈济慈,总经理。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4B。负责人:杜宏伟。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7T。法定代表人:杜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龙泊公司”)与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丰源第一分公司”)、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龙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济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新丰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龙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合作伙伴合伙合同》;2.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车牌号分别为陕AXXXXX4、陕AXXXXX8、陕AXXXXX4、陕AXXXXX0、陕AXXXXX2、陕AXXXXX7、陕AXXXXX0、陕AXXXXX9的车辆;3.判令二被告支付其车辆租金(按照每辆每月3941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其与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分公司合作合同》及《合作伙伴合作合同》,约定由其在被告处购买新能源车辆(所有权、经营权归原告),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交由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在滴滴平台进行网约车运营,由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按月向其支付车辆租金。合同约定合作期为3年,租赁期被告按照每辆车每月43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租金,按照这种租赁合作模式,其先后将8辆车交由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经营。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擅自挪用涉案车辆的运营收入自2020年4月份起,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遂拒付车辆租金(甚至还出现克扣运营司机工资、涉案车辆被司机私自开走等情况),经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据查,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为被告新丰源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该责任应由被告新丰源公司承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新丰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5日,原告陕龙泊公司(乙方)与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甲方)签订了《分公司合作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处购买吉利帝豪EV450纯电动车,首次购车台数10台,以后根据公司需要再陆续购置,以实际数量为准,但乙方必须在甲方处全款或分期购买车辆;该车辆车牌性质为新能源牌照;乙方在甲方处购买的车辆经营权、转让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与滴滴平台对接所有运营平台业务事项;甲方负责与西安市运管部门接洽办理在其公司公户平台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合格手续;甲方对乙方挂靠在其公司车辆平时在平台运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甲方协助乙方对司机的管理和培训;甲乙双方需统一以新丰源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招募司机和等经营活动;甲方授权乙方对旗下车辆、司机等业务独立开展与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只负责业务方面指导;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万元保证金,甲乙双方取消合作,由甲方退给乙方;乙方旗下的车辆,司机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人员伤害,触犯国家法律违法乱纪均与甲方无关,甲方配合乙方处理相关交通事故;乙方自觉遵守滴滴平台管理规则如出现有损滴滴平台声誉的行为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处罚,乙方需要宣传物料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所有的宣传物料不允许出现滴滴字样与滴滴的标识;乙方车辆产权及网络预约出租车牌照排靠在甲方名下,但实际产权及使用为乙方所有在运营期间所产的一切损失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处购车,是本着在滴滴平台营运为目的行为,如甲方无法为乙方所购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资格证及相关手续则甲方应将乙方全额购车款退回;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9年4月10日,原告陕龙泊公司(乙方)与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合作伙伴合作合同》,约定:乙方全额投资网约车合规车辆,挂靠甲方公户名下,由甲方代管,甲方对合同项下车辆经营管理和招募司机进行运营;乙方购买车辆明细如下:陕AXXXXX4、陕AXXXXX8、陕AXXXXX4、陕AXXXXX0、陕AXXXXX2、陕AXXXXX7、陕AXXXXX0、陕AXXXXX9;车辆产权人归属乙方所有;西安市政府下发的关于《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期限为8年,乙方所属车辆运营期限为8年8年后乙方优先更新车辆;甲方托底经营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4300元/台,全年向乙方支付11个月租金,扣除1个月空租费,3年后仍由公司代为管理,租金根据当年市场行情而定;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另查明,2020年1月15日,被告新丰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宏伟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与陕西西安陕龙泊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作滴滴网络车事宜,我司欠贵公司押金2万元和2019年12月份租金(9台车),经双方协商,我司将一台价值6万元左右众泰新能源E200抵给贵某某,年后取车价格面议。”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为被告新丰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作出判决前,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分公司合作合同》《合作伙伴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在被告未到庭反驳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应对原告所诉车辆出租给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拖欠其租赁费一事予以釆信。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拖欠原告租金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判令解除《合作伙伴合伙合同》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作伙伴合作合同》约定每辆每月租金4300元,全年支付11个月,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按照每辆每月3941元支付其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租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为被告新丰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故被告新丰源公司应对被告新丰源第一分公司不足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合作伙伴合作合同》准予解除;二、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分别为陕AXXXXX4、陕AXXXXX8、陕AXXXXX4、陕AXXXXX0、陕AXXXXX2、陕AXXXXX7、陕AXXXXX0、陕AXXXXX9的车辆;三、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车辆租金(按照每辆每月3941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不足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减半预交),现由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汶 辉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孙丽萍书 记 员 金智华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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