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忠敏、刘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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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779号案件名称
宋忠敏、刘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宋忠敏;刘伟;宽甸地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宋忠敏,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宽甸地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法定代表人:史习海。宋忠敏、刘伟和宽甸地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宽甸地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宽甸地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晓燕执行员 白冰洋执行员 韩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香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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