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夏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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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567号案件名称
朱某、夏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某;夏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567号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夏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朱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沛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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