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某、夏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5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567号
  • 案件名称

    朱某、夏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某;夏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567号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夏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朱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沛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