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红、李仕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7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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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7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太红、李仕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太红;李仕军;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765号之一原告:张太红,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敦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军,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MB2MXL。法定代表人:蒋航海,(职务不详)。原告张太红诉被告李仕军、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唐 超审判员 孙春孺审判员 毛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茂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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