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宇、马志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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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072号案件名称
常新宇、马志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新宇;马志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新宇,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大专文化,宁夏宁硕实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宁夏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武,男,1975年6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上诉人常新宇因与被上诉人马志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常新宇于2021年9月2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新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新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常新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柴鹏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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