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太平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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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2383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太平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太平安装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2383号申请人: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桂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太平安装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唐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太平安装公司、孙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2521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太平安装公司在工行黑龙江哈尔滨分行哈尔滨东直支行营业室的银行存款X元(账号:X)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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