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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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86号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某;张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6号原告:夏某,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张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夏某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树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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