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荣、张海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4民初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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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4民初668号案件名称
郭玉荣、张海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孙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玉荣;张海全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民初668号原告:郭玉荣,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全,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玉荣与被告张海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郭玉荣于2021年9月8日以涉及专属管辖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回原告郭玉荣4,375元,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玉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新通人民陪审员 陈增强人民陪审员 吕宏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海婷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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