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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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957号案件名称
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18)陕032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11209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被吊销但未注销。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曹某某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9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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