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菊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0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040号案件名称
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菊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菊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040号原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三星西路恒泰金港1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70557390T。法定代表人:罗来江,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系该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凤菊,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英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秦玉凤书 记 员 彭 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52号之二 下一篇 张伟臣、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