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艳忠,张军平,李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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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276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艳忠,张军平,李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艳忠;张军平;李姣;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276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75627613A。法定代表人:李瑜,公司董事长。被告:杨艳忠,男。被告:李姣,女。被告:张军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忠、李姣、张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艳忠、李姣、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易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 美 云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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