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艳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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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40号案件名称
余艳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余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40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余艳,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余艳诈骗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余艳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处罚金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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