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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与王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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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3862号
  • 案件名称

    李翠与王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翠;王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862号原告:李翠,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王喆,男,199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诉被告王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凡华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凤美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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