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8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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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8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2月4日冻结了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8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有房产,但都已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宜处置。2020年4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众友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6日将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重实,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大众整流器制造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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