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张久、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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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89号案件名称
徐张久、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张久;张勇;张红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徐张久,男,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张红兴,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张久与被执行人张勇、张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勇、张红兴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张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张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张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由被执行人张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张久2018年1月21日之前所欠利息9000元,诉讼费965.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红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张红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勇、张红兴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勇、张红兴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4日,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有房产。2021年4月13日,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兴名下有房产。3.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张勇、张红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到被执行人张勇户籍所在地子长市瓦窑堡街道芽坪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张红兴户籍所在地子长市瓦窑堡街道米粮山社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张勇、张红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张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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