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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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264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洋;王永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2642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3号东方银座中心城。负责人:汤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启扬,系原告员工。被告:刘洋、王永超。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洋、王永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恒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芳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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