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2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235号
  • 案件名称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光;高云飞;李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235号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尚利。被告:王晓光。被告:高云飞。被告:李新。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光、高云飞、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艳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