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强与徐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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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590号案件名称
张洪强与徐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洪强;徐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590号 原告:张洪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徐炜,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张洪强与被告徐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9月1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洪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洪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洪强已预交),由原告张洪强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翠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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