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继龙、于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2民初2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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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2民初2919号案件名称
邹继龙、于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邹继龙;于景海;孙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2民初2919号原告:邹继龙,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被告:于景海,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被告:孙云,女,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于景海、孙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原告邹继龙与被告于景海、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继龙、被告于景海、孙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继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55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计2017年1月4日至2021年7月1日),本息合计180,550元,自2021年7月2日以后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要求二被告按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景海、孙云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4日,二被告资金周转不灵,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还款期限为一年。并用夫妻名下位于城区肇东市五站镇四委五组的房屋抵押,并于2017年1月6日在房产办理抵押手续。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于景海、孙云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于景海、孙云辩称,借款100,000元属实,约定利息2分,本金未给付,现已给付4个月的利息。本金同意偿还,现无经济能力给付,等卖房屋后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景海与孙云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4日,二人因买车缺少资金,在邹继龙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2分,于2018年1月3日还款,共同给邹继龙出具了借据一份,并用二人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经邹继龙多次催要,于景海、孙云给付利息8,000元,余款拖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邹继龙与于景海、孙云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实际提供借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于景海、孙云应按约定履行给付邹继龙借款本金,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利息的义务。邹继龙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适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于景海、孙云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邹继龙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550元(自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4日按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利率,利息共计为101,666元,扣除已给付利息8,000元,为93,666元,原告自愿要求80,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自2021年7月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由被告于景海、孙云给付原告邹继龙利息;三、驳回原告邹继龙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元,由被告于景海、孙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雪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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