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江、珠欧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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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621执101号案件名称
安江、珠欧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江;珠欧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安江,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藏族。 被执行人:珠欧,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藏族。 申请执行人安江与被执行人珠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藏0621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安江与被执行人珠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珠欧欠申请执行人安江20000元,已用135根冬虫夏草折抵3510元,剩余16490元约定从2022年起,从被执行人珠欧每年挖的虫草量按比例分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安江与被执行人珠欧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履行的履行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21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赤来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巴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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