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云、江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75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金云、江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金云;江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云,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江楠,男,汉族,住山阳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1024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楠向张金云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6个月的孩子抚养费共计12000元。因被执行人江楠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楠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北大街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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