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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崔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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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072号
  •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崔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崔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072号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3451243K。法定代表人: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繆钰嫣,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明,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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