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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卫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27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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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27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卫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卫红;于敬洋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民初2727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负责人:丁悦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瑞,男,该行职员。被告:王卫红,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于敬洋,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王卫红、于敬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卫红、于敬洋名下银行存款60168.0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琳琳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汤佳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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