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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民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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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82号
  • 案件名称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民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民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石坊街西61A。法定代表人:韩存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民利,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千阳县。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28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张民利归还宝鸡宁锐气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477元、利息27000元,合计83477元。于2020年1月15日给付10000元。剩余73477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履行清结;如张民利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张民利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民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83477元及2019年11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129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民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27元。同时向被执行人张民利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并对其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措施。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民利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等。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张民利之妻桑美丽名下有存款10095.18元,本院依法扣划10000元。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张民利系千阳县村民,全家4口人,其父张改荣,妻子桑美丽,儿子张嘉航,家里有土木结构单面房屋3间,系全村唯一的土坯房,2020年由村上出资为其加固,有耕地4亩左右但未耕种,家中无经济作物及大型农机具。其父张改荣听说在本县罗家店工业园打工,经本院核查不属实,其妻桑美丽照顾儿子张嘉航上学,被执行人张民利一直在外给别人开车,很少回家,村组干部及村民不知张民利全家人的具体住址,也无法联系。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民利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张民利的家庭情况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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