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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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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395号
  • 案件名称

    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395号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富水镇黄土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T06G79。申请人:佘姣龙,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申请人:李通,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前湾村供销社开发楼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9D2W4D。法定代表人:陈怀利,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与被告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扣留的1215型大破(黑色)石头石料破碎机1台和配电柜1台、1套机电配套(价值576000元),查封期间保全财产指定由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保管使用。并已提供15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扣留的1215型大破(黑色)石头石料破碎机1台及配电柜1台、机电配套1套(价值576000元),查封期间保全财产指定由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保管使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屠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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