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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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395号案件名称
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395号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富水镇黄土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T06G79。申请人:佘姣龙,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申请人:李通,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前湾村供销社开发楼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9D2W4D。法定代表人:陈怀利,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与被告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扣留的1215型大破(黑色)石头石料破碎机1台和配电柜1台、1套机电配套(价值576000元),查封期间保全财产指定由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保管使用。并已提供15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通、怀远县瑞虎物流有限公司扣留的1215型大破(黑色)石头石料破碎机1台及配电柜1台、机电配套1套(价值576000元),查封期间保全财产指定由申请人商洛市景岚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佘姣龙保管使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屠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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