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拓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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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150号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拓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拓伟;熊姗;张博;王学峰;闫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拓伟,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龙湾。被执行人:熊姗,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拓伟之妻。被执行人:张博,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旧车站。被执行人:王学峰,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闫少华,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王学峰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拓伟、熊姗、张博、王学峰、闫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6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1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表明被执行人拓伟、熊姗、张博、王学峰、闫少华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86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与被执行人拓伟、熊姗、张博、王学峰、闫少华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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