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赵俊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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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568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赵俊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赵俊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5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9号清新大厦一层、二层。主要负责人:陶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峰,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赵俊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以准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审判员 由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 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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